1.《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需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需盖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五证合一”改革前原有证照提交声明》(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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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关于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2-03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和我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工作安排,2015年9月20日前设立登记的企业,凡尚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到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换发时携带以下材料:
1.《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需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需盖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五证合一”改革前原有证照提交声明》(需盖章) |